SP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是许多朋友想要了解的,因为常常会涉及到此方面的客户打来电话问及这个问题,为方便您能更加的了解相关信息,此专门提供了关于SP许可证变更和注销的有关规定。便于您在进行变更和注销时能按照规定顺利办理。
工信部:SP许可证变更和注销的有关规定
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,需要继续经营的,应当提前90日,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。不再继续经营的,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,并做好善后工作。
第二十六条取得
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,遇有合并或分立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、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,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,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第二十七条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,变更公司名称、注册住所、法定代表人的,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。
第二十八条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,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,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,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,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。
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,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,由原发证机关将
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。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。
第三十条 第二款 被吊销或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,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。